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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KI  |  TOKYO TSUK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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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住宿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第一條適用範圍

1. 我們酒店與客人之間訂立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協議應遵守合同的以下條款和條件。本合同未規定的任何事項均應受法律法規和/或一般慣例的約束。
2.儘管與前款已達成協議,但酒店與客人簽訂了特殊合同,但該特殊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公認的慣例,則該特殊合同應優先於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

第二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客人必須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來賓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原則上根據附表1所述基本住宿費計算);
(4)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延期至前款第(2)款所述之日,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視為新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三條住宿合同的訂立等

1.當旅館按前條所述正式接受申請時,應視為已訂立住宿合同。但是,如果已證明酒店未接受該申請,則該規定將不適用。
2.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後,請旅客在其整個住宿期間(3天后,入住日期超過3天)。
3.申請費應首先用於支付旅客所支付的住宿總費用,其次用於支付第六條規定的取消費用,第三種用於支付第18條規定的賠償(如果有的話),在支付第12條所述的住宿費時退還。
4.如果客人未能在第2款所述的同一款日期之前支付申請款項,則酒店應將住宿合同視為無效。但是,只有在指定了應付款的支付期限的情況下,酒店才以此通知旅客的情況下,同樣適用。

第四條特殊合同,要求不交納申請費

1. 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旅館仍可簽訂特別合同,該合同簽訂後無需支付同一款中所述的申請費。
2. 當住宿合同的申請被接受時,如果旅館未按照前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支付申請款項和/或旅館未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了申請金後,應視為酒店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別合同。

第五條拒絕住宿合同

1.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訂立住宿合同:
(1) 如果住宿申請不是基於本合同的;
(2) 當飯店已訂滿,沒有空房時;
(3)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有責任以違反法律或在住宿方面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4) 可以清楚地發現尋求住宿的客人患有傳染病;
(5) 要求酒店承擔不合理的負擔;
(6)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7) 尋求住宿的人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煩擾,或者當某人的舉止對其他客人造成煩擾時;
(8) 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任何一項時;
a. 幫派(Boryokudan),幫派成員,準幫派成員或與幫派有關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b. 幫派成員控制業務活動的幫派組織(Boryokudan)或公司和其他組織
c. 公司的高管包括團伙成員的公司
(9) 當東京都市條例第63號第15條的規定適用時。

第六條旅客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1. 客人可以通過通知要求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由於其應負賠償責任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要求在指定期間內按規定支付申請款項)第三條第2款的規定,且旅客已在付款前取消),旅客應按照附表2中的說明支付取消費用。但是,在締結了第4條第1款所述的特殊合同的情況下,只有在告知旅客取消費用已被告知旅客的情況下,該合同才適用。
3. 如果客人不能在22點前到達。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如果已通知酒店,則為預計抵達時間的2小時後),酒店可能認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第七條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1.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酒店均可取消住宿合同;
(1) 當客人被視為有責任以違反法律或在住宿方面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和/或行事時;
(2 ) 可以清楚地發現客人有傳染病時;
(3) 要求旅館承擔不合理的住宿負擔;
(4) 如果酒店由於自然災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
(5) 尋求住宿的人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煩擾,或者當某人的舉止對其他客人造成煩擾時;
(6) 發現客人在指定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吸煙,破壞消防或其他設備和系統,或從事由酒店制定的關於酒店使用的規定所禁止的行為(僅限於與防火有關的規定)旅館。
2. 如果酒店按照前款規定取消了住宿合同,則該酒店將來無權向客人收取他或她在合同期內未收到的任何服務的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1. 應要求客人在住宿當天在酒店接待處登記以下詳細信息;
(1) 來賓姓名,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職業和雇主。
(2) 對於非日本客人,國籍,護照號碼,以前的住宿地點,計劃的未來目的地。
(3) 到達日,離開日,停留目的。
(4)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詳情。
2. 如果旅客打算以日圓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例如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支付第12條所述的住宿費,則這些憑證應在旅行時預先顯示。前款所述的註冊。

第九條允許使用客房的時間

1. 客人有權從15:00起入住酒店的合同客房。到第二天的11:00。但是,在連續接待客人的情況下,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但到達和離開之日除外。
2. 儘管本飯店遵守上述規定,但有時可以接受在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的需求。在這種情况下,我們將按照以下附加費用進行計費。
(1)超過3小時以內、30%房費
(2)超過6小時以內、50%房費
(3)超過6小時以上、全額房費

第十條遵守酒店使用規定

旅館住客必須在旅館場所內遵守住宿合同中規定的“使用規定”。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1. 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服務時間的詳細信息在提供的小冊子中進行了解釋,在酒店內的主要地點顯示,並且在每個客房提供服務目錄。
(1) 接待,收銀員等服務時間:
a. 入口和大廳的關閉時間:凌晨1點至凌晨5點
b. 接待時間:24小時
c. 收銀員:24小時
(2) 餐飲服務時間(Café&Bar 1F)
早餐:上午7點至上午10:00
休息室:上午10點至下午18:00
酒吧:下午18:00到下午23:00 (最後點餐時間:22:00)
(3) 其他設施的營業時間
私人浴池(2F)預約從上午6:00到中午12:00 /下午15:00至午夜24:00
休息室和圖書館(2F)上午6:00至下午13:00下午15:00到凌晨25:00
客房服務:下午18:00到下午23:00
2. 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前段所述的服務時間可能會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客人。

第十二條費用的支付

1. 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細目,如表1所示。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等應在出發時以貨幣或酒店接受的其他替代方式付款,例如旅行支票,住宿優惠券,信用卡等。或根據酒店的要求。
3. 如果即使客人已將客房提供給客人並可供其使用後,客人仍未自行決定住在酒店,則應支付住宿費。

第十三條旅館的責任

1. 如果旅館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關協議中給旅客造成損害的,旅館應賠償旅客的損害。但是,如果由於酒店不承擔責任的原因造成此類損害的情況,則該規定將不適用。
2. 除了維護防災設施外,酒店還向日式旅館(旅館)責任保險註冊,以涵蓋火災和其他災害。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承包客房時的處理

1. 酒店應在無法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時,在徵得旅客同意的情況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為旅客安排其他標準的住宿。
2. 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酒店應向客人支付與取消費用相當的賠償金,並應向賠償金支付賠償金。但是,當酒店由於不承擔責任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酒店將不賠償客人。

第十五條寄存物品的處理

1. 如果客人在接待處存入的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造成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壞,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除非因不可抗力而發生這種情況。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評估其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則酒店應賠償客人。
2. 如果因酒店故意或疏忽造成旅客帶入酒店場所的商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造成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害,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但未存放在接待處。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報告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應賠償客人最多150,000日元。

第十六條旅客的行李和/或物品的保管

1. 當旅客的行李在旅客到達之前被帶入旅館時,旅館只有在該要求被旅館接受的情況下才有責任保留。在旅客辦理登機手續時,行李應在接待處移交給旅客。
2. 如果在結帳後發現客人的行李或物品被遺忘並且確認了該物品的所有權,則酒店應將剩下的物品通知所有者,並要求進一步的指示。如果房東未向飯店發出任何指示或未確認所有權,飯店應將其保存7天(包括發現和處置之日)。酒店應將任何貴重物品移至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酒店應根據旅客的行李和財物的保管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應根據前條第1款的規定,並在規定的前提下承擔責任。第2款中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客人的責任

旅客應賠償旅客因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損害。

第十八條管轄權和適用法律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提交東京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並根據日本法律解決。

表1住宿費明細表

(關於第2-1條,第3-2條和第12-1條)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

附加費用

②飲食(或加餐[早餐除外)]

税款

a.消費稅
b.住宿稅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用顯示在接待處。
2. 兒童價格適用於12歲及以下的兒童。 那些使用與成年人相同的床上用品和相同的飲食的人將產生相同的成人費用。

表2處罰(關於第6-2條)

放弃预定的客人 住宿日 住宿前1天
個人 100% 100% 100%
備註
1. 百分比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2. 如果減少了住宿天數,則無論減少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的罰款(第一天)。
除上述規定之外,無論個人或團體預訂如何,如果不同合同另有規定,則以每份合同的內容為準。 如果每個住宿日或住宿計劃有單獨的罰款,則該罰款安排將優先考慮。